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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詹清风、张荣美等与许垂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许垂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清风,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美,女,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詹瑞,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垂铎,又名许铎铎,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及上诉人许垂铎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詹清风、张荣美及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军,上诉人许垂铎的委托代理人万森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许垂铎原系驴行天下新蔡群网友,于2010年组建新蔡一家人摩托车俱乐部,该俱乐部系网络聊天平台,不向会员收费。2011年4月16日其在网上发布“河南新蔡一家人摩托车俱乐部出行公约”,主要内容:我自愿参加河南新蔡一家人摩托车俱乐部组织的出行约定,我了解本次活动是一次遵守出行公约的AA制自愿结伴摩旅户外活动,并非商业盈利活动,我了解本次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并对自己安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约伴人及同行摩友不承担责任。该承诺书已经宣读,我自愿接受,愿参与集体签名……。2012年7月19日15时41分,许垂铎在网上发出暑期快乐行(宝天曼漂流)家庭版帖子,内容是:“2012年7月21日早6:30从新蔡县殷实园公园出发,途径平舆、汝南、驻马店、社旗县、南阳、镇平县灌张镇、宝天曼(根据路况、体能、跑哪算哪)22日宝天曼漂流、露宿(帐篷),没帐篷的住旅社,时间定下午是否再到下一景点,23日边玩边走边往回返”。并说明“因活动版块不能发起活动帖子,特在讨论区发布出行帖子,去的跟帖统计人数,本人全家齐上阵”。同日19时许,詹慾国发出其去二人的跟帖。实际出行的人员为许垂铎及其妻子、孩子,詹慾国及其外甥刘真、王占强、崔卫及其儿子共8人,实际出行路线是许垂铎及崔卫二家五人于2012年7月20日到信阳市崔卫姐姐家玩,詹慾国去驻马店接其外甥刘真。2012年7月21日许垂铎和崔卫等五人从信阳出发,过了南阳市镇平县与从驻马店出发的王占强、詹慾国、刘真汇合,共同去内乡县北部山区游玩,下午3时许在宝天曼峡谷漂流。当天8人在七星潭景区形象山门前水泥平台上搭建4顶帐篷,晚上11至12时间,许垂铎因帐篷漏雨,一家三口转移到附近一处废弃的售票口二楼居住。后许垂铎发现山洪爆发,帐篷、摩托车已无影无踪,其拨打报警电话。崔卫父子被救,王占强、詹慾国、刘真下落不明。当地政府组织的救援人员7月22日早晨7时许在下游15公里处发现王占强、刘真尸体,詹慾国尸体在7月27日晚在下游60余公里处被发现。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王占强之妻张晓霞、刘真之父刘玉新等人经信访渠道要求经济补偿,未获支持。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不服,继续信访并以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内乡县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404号、(2013)南民三终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均驳回詹清风四人的诉讼请求。詹慾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原系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詹慾国的父母为詹清风(新蔡县卫生局干部)、张荣美(原新蔡县面粉厂职工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詹慾国的妻子张丽、女儿詹瑞共同以詹慾国的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丧葬费15151.5元、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父母49438.66元+女儿6866.48元,精神慰抚金30000元共510309.04元为由,要求许垂铎赔偿250000元。关于许垂铎是否收取费用的问题,经庭审审核质证,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无证据证明许垂铎收取了费用,许垂铎对此也不认可,故对许垂铎收取活动费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许垂铎对詹慾国等人的损害后果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许垂铎在网上发帖制定出行线路、旅游地点后,参与的8个人并未按帖子内容在约定地点集合共同出行,而是分二路分别到达南阳镇平县汇合后出游;帖子内容说2013年7月22日漂流,而实际于7月21日即在宝天曼进行了漂流活动,说明此次活动是松散性的集体出行活动,活动路线及游玩时间改变的随意性较大,故许垂铎不具有组织者的身份。而且许垂铎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其在活动中没有盈利。詹慾国参与了发贴人许垂铎倡议的自助游活动,该出行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结伴自助游活动,詹慾国在出行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野外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许垂铎作为发帖人,虽然应当了解当地的天气状况、地理环境等相关信息,但其不能预见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许垂铎在其帐篷漏雨转移时未通知同行人员詹慾国,但其躲雨时不能预测山洪暴发危及人的生命这一不可抗力事件,詹慾国之死是山洪暴发所致,属于意外事故,对此一起出行的所有人员均未预见,许垂铎对詹慾国等人死亡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许垂铎应给予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以30000元为宜,故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要求许垂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许垂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30000元。二、驳回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负担4400元,许垂铎负担650元。宣判后,上诉人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及上诉人许垂铎均不服,上诉至本院。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许垂铎不具有组织者的身份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许垂铎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原判错误,显失公平。许垂铎上诉称:其无过错,也未受益,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补偿责任和诉讼费不当。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许垂铎发布的“河南新蔡一家人摩托车俱乐部出行公约”明确告示:“我自愿参加河南新蔡一家人摩托车俱乐部组织的出行约定,我了解本次活动是一次遵守出行公约的AA制自愿结伴摩旅户外活动,并非商业盈利活动,我了解本次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并对自己安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约伴人及同行摩友不承担责任。该承诺书已经宣读,我自愿接受,愿参与集体签名……。”说明本案户外活动为参加者自愿参加的松散性结伴自助游,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风险后果的一种集体出行运动。詹慾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自助游具有的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可以根据风险提示等做出判断。从证据上看,没有证据证明许垂铎通过此次活动存在盈利行为,许垂铎作为发帖人,和一起出行的其他人员一样,其也不能预见山洪暴发。詹慾国之死系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所致,属于意外事故,许垂铎对詹慾国等人死亡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许垂铎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詹慾国的近亲属30000元的经济补偿适当。上诉人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上诉人许垂铎的上诉理由均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詹清风、张荣美、张丽、詹瑞负担1300元,上诉人许垂铎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