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