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原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英俊,该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敏红,经理。原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历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英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历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向原告下单的方式采购物料,订单约定账期为90天。2014年6月初,双方就被告所欠原告货款金额进行确认,但一直未按期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延期付款的通知书”,承诺付款的最后期限推迟到2014年8月30日,之后,被告向原告开具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但因被告资金问题,银行拒绝进行承兑。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7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订货合约;2、销货单1张;3、对账单;4、增值税发票2张;5、关于延期付款的通知书。因被告安历士公司未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开展经营,��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间届满,被告安历士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安历士公司向英唐公司传真订货合约,向其订购光暗功能线路板组合2600套,单价60.50元,货款总额157300元;合约单上还载明送货日期2014年4月19日,付款办法90天转账,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内容。当年5月30日,英唐公司制作销货单,写明货物品名规格煲茶机控制器,送货数量2600套等项目,同年6月3日,安历士公司确认收货,加盖收货章。当月19日,英唐公司向安历士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票面金额合计157300元。当月30日,安历士公司向英唐公司发出“关于延期付款的通知书”,陈述“因为��球市场的经济不理想,……之前开出给贵公司的货款期票将全部推迟到8月30日或之前支付”。2014年10月22日,英唐公司以安历士公司至今未付款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英唐公司与安历士公司以传真订货合约形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英唐公司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安历士公司在送货单上加盖收货章确认签收货物,但没有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且经英唐公司催讨,仍予拖欠未付,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应及时向英唐公司清偿货款外,还需承担自英唐公司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0月22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英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安历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157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