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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