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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法执决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楚建肖申请执行郭振西、连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西,连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许法执决字第232号被拘留人:郭振西,男。被拘留人:连桂平,女。本院在执行楚建肖申请执行郭振西、连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振西、连桂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且拒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郭振西、连桂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