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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席军与尹晚凤、颜昌连、李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30号原告范席军,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林娇,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晚凤,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颜昌连,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李细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席军与被告尹晚凤、颜昌连、李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席军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尹晚凤、颜昌连、李细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席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范席军负担。审判员黄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窦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