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白沟湖南商会、蒋珍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石家庄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96号东岗怡园3-2-1001室。法定代表人赵树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市白沟湖南商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工业园区五一路C029号湘君府3楼。法定代表人蒋珍祥,系该会会长。被告蒋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白沟湖南商会、蒋珍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昊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