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梁鸿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358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梁XX。张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第(2014)新执字第013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