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钟爱娃与高小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爱娃,高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爱娃,又名钟爱红,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平,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钟爱娃与被上诉人高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钟爱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钟爱娃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