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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西卷烟材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鄂西卷烟材料厂,恩施市伟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776号原告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盛家坝乡下云坝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8269608-3。法定代表人汪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军、侯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西卷烟材料厂,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一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01054-2。法定代表人廖泽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远佳。第三人恩施市伟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硒都商城14楼。组织机构代码:69178354-1。法定代表人丁波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西卷烟材料厂、第三人恩施市伟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5元,减半交纳8067.50元,由原告恩施州三色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韶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