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子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东,男,1993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李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子东醉酒后(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子东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帝涛湾对开时,与被害人黎某2停放在路边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其自身受伤及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李子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子东在中山市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子东已赔偿被害人黎某2人民币8026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鉴(2014)毒检字第3734号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身份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赔偿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证人黎某1的证言,李子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东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李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子东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李子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李子东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与李子东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嘉亮沈泉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