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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桂喜与卜祥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喜,卜祥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桂喜。被告卜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喜与被告卜祥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中100元由原告陈桂喜负担,另100元退回原告陈桂喜。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纪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