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桂喜与卜祥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喜,卜祥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桂喜。被告卜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喜与被告卜祥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中100元由原告陈桂喜负担,另100元退回原告陈桂喜。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纪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