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拓新民与李万子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拓新民,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委托代理人:刘万成,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子,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玉胜,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拓新民与被上诉人李万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拓新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拓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拓新民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拓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文慧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