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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霄与兰西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霄,兰兰西县济华医药有限公司,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异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霄,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向阳街新建委5组。被执行人兰兰西县济华医药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原法定代表人毛振国,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民街一委(原药品经销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朱自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霄与兰西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7月28日追加兰西县济华医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查阅工商档案,兰西县济华医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瑞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张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