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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跃与陈荔新、陈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陈荔新,陈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陈跃,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俊兴、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荔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丽静,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与被告陈荔新、陈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陈跃承担。审判员  庄红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秀娟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