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海与被告杨明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海,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运 海 与 被 告 杨 明 林 木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运海,男,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杨明,男,汉族,大安市人。原告李运海与被告杨明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