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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绍敬与燕立善、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绍敬,燕立善,李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秦绍敬,农民。被告燕立善。被告李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绍敬与被告燕立善、李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绍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金红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都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