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姚宏林与王金虎、王亚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宏林,王金虎,王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宏林,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应华、李剑,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磊,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姚宏林因与被申请人王金虎、王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西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盐民申字第015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姚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海燕,被申请人王金虎的委托代理人李剑、被申请人王亚祥的委托代理人陈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西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洪全代理审判员 惠 玲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