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康平县金池废旧钢材经销处与吴海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平县金池废旧钢材经销处,吴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康平县金池废旧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继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0年6月24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吴海成,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康平县金池废旧钢材经销处与吴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