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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秀明与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明,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吴秀明。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秀贵。被告:杜淑贞。原告吴秀明为与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明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按季结息。被告杜淑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款后,被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淑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及被告杜淑贞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向原告吴秀明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杜淑贞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秀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淑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杜淑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