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郭爱诉靳自由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靳自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郭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占昌,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自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郭爱诉被告靳自由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爱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郭爱负担。审 判 长 潘旭现审 判 员 王朝霞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