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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祥与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祥,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国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诉被告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阳光新都会1#商业楼的三间商铺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集试验区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阳光新都会1#商业楼B幢B商×、×、×三间商铺。二、对原告陈祥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许中旺(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十字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