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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怀家与朱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家,朱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吴怀家,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克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家诉被告朱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慧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