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怀家与朱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家,朱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吴怀家,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克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家诉被告朱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慧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