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旭诉被告贺玉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旭,贺玉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李彦旭。被告贺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旭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