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库尔勒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第518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震晖,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许鼎兴,系公司经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嘉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由审判员张剑飞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人电梯公司诉称,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库尔勒市“财富公馆”小区内的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维护为5610元/台,共计50490元。维护费年中一次性付款,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半年期满10天内将维护费存入原告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维护,被告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费5049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099.46元(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年利率5.1%的四倍);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库尔勒市“财富公馆”小区内的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维护为50490元;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半年期满10天内将维护费存入原告账户;本合同价款仅针对原告提供的维保人工服务,对于合同外的任何更换零件费用或维修费用,被告应于收到原告发票后的7天内支付;原告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不少于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例行保养只涉及原告的人工支出,任何设备部件更换的事宜不属于保养的工作范围;原告提供全日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配合被告通过政府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电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标志》。维保期内,被告负责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机房环境和消防、卫生等要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上岗证的设备管理人员;任何非人力因素或被告管理不善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维保费,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未付应付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原告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为被告九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并由被告员工郭小军签收《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的九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有《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为证。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原告维保费5049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梯维保费,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7099.46元未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巨人电梯公司电梯维保费50490元。二、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巨人电梯公司电梯违约金709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87元,由被告中嘉房地产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