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4李某诉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玲玉,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若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