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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行终字笫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雪炎与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李雪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衢行终字笫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行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陶海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炎。李雪炎诉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雪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李雪炎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婷审 判 员  骆春华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