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林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林宗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渑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赵永刚,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林宗光,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永刚诉被告林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刚,被告林宗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群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3年11月25日开始,被告开矿所需的柴油全由原告供应,经算账被告欠原告油款共计13879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的油款13879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拖欠原告的是工程回扣款而不是油款,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签了合同,截止2014年1月24日原告还欠被告工程款近60万元没有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同一种类的债可以抵销。该款可以从原告所欠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所以被告不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2、过磅单二份;3、证明一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土石方挖运合同一份;2、结算单三份。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元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赵永刚人民币138790元。因被告没有偿还,原告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林欠原告138790元,有欠条为证。因该笔欠款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款系工程回扣款并主张抵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宗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刚138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被告林宗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杨拴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