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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版)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一(版)初字第93号原告赖某。被告叶某。原告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双方经过三天的简单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以去原工作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拿衣物为由离开,此后一去不返,并发短信声明不愿与原告继续生活。原告为此受到巨大的情感创伤,两人已无和好可能,被告也一直毫无音讯,夫妻名分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同年2月5日按农村风俗订亲,并于××××年××月××日在安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归门到原告家中,双方生活六天后于2014年2月15日计划共同外出浙江务工。双方到赣州后,被告以回汕头拿衣物为由离开原告,原告先行前往浙江。2014年2月17日,被告短信告知原告不想跟原告生活,之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被告订婚时原告方支付彩礼119800元,被告方回礼10000元。被告离开后,被告方退回原告方彩礼104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短信摘抄件,本院对被告爷爷叶章和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数天后就草率成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也仅有六天,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现在与被告失去联系,双方确实难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审 判 长  钟 山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军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