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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龚义芳与徐兰英、傅周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义芳,徐兰英,傅周安,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龚义芳。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霞,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兰英。被告:傅周安。第三人: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创业园雪峰西路968号科技大楼b区7楼703。法定代表人:傅晓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义芳与被告徐兰英、傅周安,第三人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义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文卫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傅灵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