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彭燕蓉,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曾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再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代理人彭燕蓉、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相亲会认识,约半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多起争执。被告总是说谎话,婚前说有房子分,小孩五岁多了仍在外租房住。被告性格固执,双方沟通不畅。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双方分多聚少,被告无力照顾孩子,无法给孩子父爱,被告在单位很少回家,夫妻没有感情交流。201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原告认为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无法沟通,性格不合,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的矛盾都是一些琐事,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现在房子快分下来了,性格上的问题自己也愿意去改正,希望原告多考虑一下孩子,相信生活会变好变幸福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曾某甲于2006年相识,2007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曾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经济、住房等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系因双方未能通过良好沟通解决所致。故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保持冷静、加强沟通、互相信任,本着相互体谅的精神,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妥善解决和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再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安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