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王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0号原告徐秀,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黄家村五组。被告王冲,男,1987年8月1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诉被告王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