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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王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0号原告徐秀,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黄家村五组。被告王冲,男,1987年8月1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诉被告王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