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蒋云莺与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莺,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蒋云莺,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科,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莺和被告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