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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梅与王存明、刘敏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梅,王存明,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邢梅。被执行人王存明。被执行人刘敏。本院在执行邢梅与王存明、刘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存明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敏的工资收入,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