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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罗金城,刘聪,佛山市粤龙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罗金城,刘聪,佛山市粤龙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第三层306-308室、第八层806室。负责人梁钢青,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修,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城,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欧文卫,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聪,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粤龙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二街5号、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彭伟强。委托代理人邹文军,该司员工。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金城、刘聪、佛山市粤龙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金城107700元;二、太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5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金城108668.92元;三、驳回罗金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76元,由罗金城负担533元、太平保险公司负担2143元。上诉人太平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核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错误。一、原审判决核定残疾赔偿金149954.02元不合理,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罗金城未能提供居住证明,对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交代不清,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存在矛盾,其提供的房产证也非登记于其本人名下。此外,罗金城未能提供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以及参保证明,也没有提供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明其在城市生活并有工作收入的客观证据。因此,罗金城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原审判决核定误工费27500元不合理。罗金城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虽然用人单位开具了“工资为5500元”的证明,但该证明没有银行交易流水及现金签收凭证予以佐证,故原审判决按照5500元/月计算误工费不妥,应当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月计算150天。据此,太平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太平保险公司承担99144.18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罗金城、刘聪、粤龙公司负担。被上诉人罗金城答辩称:一、罗金城提供的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及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罗金城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二、罗金城提供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及营业执照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罗金城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内容和收入情况。因此,太平保险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上诉人刘聪、粤龙公司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双方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太平保险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经审查,四会市公安局和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罗金城自2000年9月至2014年9月2日一直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社区四会大道中十六座5号居住,据此可以认定罗金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事实,故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罗金城的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此外,罗金城提交了其用人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楚汉水泥构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劳动合同,三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罗金城月平均工资5500元的事实,故原审判决按照该收入标准计算罗金城的误工费,证据充分,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本院予以维���。太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644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