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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圣娥与吴养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娥,吴养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吴圣娥。委托代理人杨剑峰。被告吴养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圣娥与被告吴养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圣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养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圣娥撤回对被告吴养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圣娥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