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毛友生与胡海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友生,胡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35号申请人毛友生,居民。被���请人胡海洋,居民。申请人毛友生因与被申请人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海洋所有的苏HFA5**号、苏HFA2**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友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海洋所有的车牌照为苏HFA5**号、苏HFA2**号轿车各一辆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车辆,保全期间该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