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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明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133号被执行人周明福,男,生于1984年10月15日,汉族。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明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渠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周明福的财产线索,但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渠执第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渠浪审 判 员  段 平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