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