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方诉被告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方,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刘延方,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琪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向群,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爱贤,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精梅、韩玉兰,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方撤诉。本案受理费30230.00元减半收取15115.00元,由原告刘延方负担。审 判 长  丛 立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