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明龙、应信忠与应信忠、施著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龙,应信忠,施著文,陈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孙明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丰华。被告应信忠。被告施著文。被告陈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龙诉被告应信忠、施著文、陈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龙撤回对被告应信忠、施著文、陈跃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7元,减半收取7003.5元,由原告孙明龙负担。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