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方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方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胡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方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由被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凡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