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绍绪与冉小兵、刘素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绪,冉小兵,刘素蓉,刘博爱,赵举华,李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3-1号原告李绍绪,男,土家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小兵,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刘素蓉,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被告刘博爱,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赵举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李敏,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绍绪诉被告冉小兵、被告刘素蓉、被告刘博爱、第三人赵举华、第三人李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李绍绪与冉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必须以前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结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青春审 判 员 易礼平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