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蓉与被执行人许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王蓉,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莉,女,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蓉与被执行人许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莉银行存款41388.1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