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与被告澄城县康绿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姚继忠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姚继忠,澄城县康绿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张华,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澄城县上王镇东芋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崔存章,男,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继忠,男,45岁,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业善康绿冷库。被告澄城县康绿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澄城县业善街。法定代表人姚超群,该果库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澄城县康绿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姚继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协商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