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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吕祥庭执行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