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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达福,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李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