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郁善保与被告张树君、刘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善保,张树君,刘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457-1号原告郁善保,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树君,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艳,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善保与被告张树君、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善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善保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善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郁善保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