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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郁善保与被告张树君、刘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善保,张树君,刘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457-1号原告郁善保,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树君,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艳,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善保与被告张树君、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善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善保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善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郁善保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