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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原告蒋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玉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