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晓明诉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明,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徐晓明。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静,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明诉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徐晓明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